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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東省公安廳關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實施辦法

發(fa)布:2012-11-08

廣東省公安廳關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實施辦法

(廣東省(sheng)公安廳(ting)2008年9月(yue)(yue)27日(ri)以粵公通(tong)字〔2008〕228號發布 自2008年12月(yue)(yue)1日(ri)起施行)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為保護計(ji)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,促進信息(xi)化建設的健康(kang)發展,貫徹(che)落實《廣東省計(ji)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保護條例》,根據有關(guan)法(fa)律法(fa)規(gui),制定本辦法(fa)。
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(yong)于廣東(dong)省行政區域內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的安(an)全保護(hu)。

第三條 縣(xian)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(an)機關公共信息(xi)網(wang)絡安(an)全(quan)(quan)監(jian)察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的安(an)全(quan)(quan)保護監(jian)管工作(zuo)。

第二章 安全監督

第四條 公安機關(guan)公共信(xin)息網絡安全監察部(bu)門對(dui)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安全保(bao)護工作行使(shi)下列職責:

(一(yi))監督、檢查、指導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;

(二)組織(zhi)開(kai)展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(bao)護(hu);

(三)查(cha)處計算機(ji)違(wei)法犯罪案件;

(四)組織處置(zhi)重大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(quan)事(shi)故和事(shi)件;

(五)負責計算(suan)機病(bing)毒(du)和其(qi)他有害數據防治管理;

(六(liu))負責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服務的監督指導;

(七)負責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專(zhuan)用產品的監督管理;

(八)負責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培訓管理;

(九)法律、法規(gui)(gui)和規(gui)(gui)章規(gui)(gui)定的其他職責(ze)。

第五條 公安(an)(an)(an)機關(guan)公共(gong)信息(xi)(xi)網絡安(an)(an)(an)全(quan)監(jian)察部(bu)門應(ying)當(dang)對(dui)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(xi)系(xi)統落實(shi)實(shi)體安(an)(an)(an)全(quan)、運(yun)行安(an)(an)(an)全(quan)、信息(xi)(xi)安(an)(an)(an)全(quan)和內容安(an)(an)(an)全(quan)措施(shi)的情況進行檢查。

對(dui)(dui)第(di)三級計(ji)算(suan)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每年至(zhi)少檢查一次(ci),對(dui)(dui)第(di)四級計(ji)算(suan)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每半年至(zhi)少檢查一次(ci)。對(dui)(dui)第(di)五(wu)級計(ji)算(suan)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,應當會同(tong)國家指定的專門部門進行檢查。

對(dui)其他(ta)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當不定期開展檢查。

第六條 公(gong)安(an)(an)機關(guan)公(gong)共信息網絡安(an)(an)全監(jian)察部門發(fa)現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安(an)(an)全保護等級和(he)安(an)(an)全措施不符合(he)有關(guan)規定(ding)和(he)技術標準,或者存在安(an)(an)全隱患的,應當(dang)通知運(yun)營、使用單(dan)位(wei)進行整(zheng)改。

第七條 公安(an)(an)機關公共信(xin)息網絡安(an)(an)全(quan)監(jian)察部(bu)門應(ying)當向(xiang)公眾提供報警(jing)求助渠道(dao),提供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(an)全(quan)指導,發(fa)布(bu)安(an)(an)全(quan)動態,開展安(an)(an)全(quan)宣傳。

第三章 安全保護責任

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(ying)當依照有關法規(gui)、規(gui)章和標準,對其(qi)所有、使用和管(guan)理(li)的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承擔相應(ying)的安全保(bao)護責任。

第九條 第二級以上(shang)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(de)運營、使用單位應(ying)當建立安(an)全保護組(zu)織,并報所在地地級以上(shang)市人民政府公安(an)機關公共信(xin)息網絡安(an)全監(jian)察部門備案。

第十條 安(an)(an)(an)(an)(an)全(quan)保護組織保障本單位計(ji)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(xi)系(xi)(xi)統(tong)的(de)安(an)(an)(an)(an)(an)全(quan)運(yun)行,組織本單位計(ji)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(xi)系(xi)(xi)統(tong)的(de)有害(hai)信(xin)息(xi)(xi)防治工(gong)作,組織開(kai)展本單位計(ji)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(xi)系(xi)(xi)統(tong)安(an)(an)(an)(an)(an)全(quan)教育和(he)(he)培訓(xun),向公安(an)(an)(an)(an)(an)機關(guan)公共信(xin)息(xi)(xi)網絡安(an)(an)(an)(an)(an)全(quan)監察部(bu)門報告本單位計(ji)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(xi)系(xi)(xi)統(tong)運(yun)行、服(fu)務和(he)(he)安(an)(an)(an)(an)(an)全(quan)等(deng)情(qing)況,及時協助公安(an)(an)(an)(an)(an)機關(guan)公共信(xin)息(xi)(xi)網絡安(an)(an)(an)(an)(an)全(quan)監察部(bu)門查處(chu)違法犯罪和(he)(he)處(chu)置(zhi)突發(fa)事件。

第十一條 互(hu)聯單位、互(hu)聯網(wang)接入服務(wu)單位、互(hu)聯網(wang)數據中心(xin)應當對(dui)接入本網(wang)絡的(de)用戶進行資格審查,確認符合國(guo)家和(he)省有關規定后(hou)方可為其提供服務(wu)。

互聯網接(jie)入服(fu)務(wu)、信息(xi)服(fu)務(wu)單位以及互聯網數據(ju)中心(xin)應(ying)當向用(yong)戶(hu)宣傳(chuan)相(xiang)關法律法規,提(ti)供必要的(de)安(an)全保護措(cuo)施。

第十二條 個人主(zhu)頁、博客、聊天室(shi)、點對(dui)點服(fu)務等互(hu)聯網信(xin)息服(fu)務的(de)提供單位和使(shi)用者應(ying)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,落實相應(ying)的(de)安全措(cuo)施。

第十三條 網(wang)吧、圖書館、學校(xiao)、賓館等提供互(hu)聯網(wang)上網(wang)服(fu)務的(de)場所應當安(an)裝符合國家(jia)規定的(de)安(an)全管理系統。

第十四條 互(hu)聯單(dan)位、互(hu)聯網(wang)(wang)接(jie)入(ru)服務單(dan)位以及互(hu)聯網(wang)(wang)數據中(zhong)心應當每月將(jiang)接(jie)入(ru)本網(wang)(wang)絡的用戶(hu)情況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公共信(xin)息網(wang)(wang)絡安全監察部門備案。

第十五條 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(xi)系統運營(ying)、使用單位應當接受(shou)公(gong)安(an)機關(guan)公(gong)共(gong)信(xin)息(xi)(xi)網絡(luo)(luo)安(an)全監察部(bu)門的監督、檢查、指導,如實提供安(an)全保護有(you)關(guan)信(xin)息(xi)(xi)、資料及數據(ju)文件,不得變(bian)相拒絕(jue)、拖延(yan)、阻礙公(gong)安(an)機關(guan)公(gong)共(gong)信(xin)息(xi)(xi)網絡(luo)(luo)安(an)全監察部(bu)門依法執行(xing)公(gong)務。

第四章 安全專用產品和安全服務

第十六條 安全(quan)專用產品必須取得(de)公安部頒(ban)發的銷售許可(ke)證方可(ke)銷售。

第十七條 生產、銷售或者提(ti)供含(han)有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(xin)息網絡(luo)遠程控制(zhi)、密碼猜解、安(an)全(quan)(漏洞)檢測、信(xin)息群發技術的產品和工具的,應當在領取營(ying)業執照后30日內(nei)(沒有營(ying)業執照的,自開辦之日起(qi)30日內(nei))向單位所(suo)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(gong)安(an)機(ji)(ji)關公(gong)共信(xin)息網絡(luo)安(an)全(quan)監察部門(men)備案,填(tian)寫《廣東省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(xin)息網絡(luo)安(an)全(quan)特(te)種技術備案表(biao)》,并提(ti)交如下(xia)資料:

(一)單位簡況;

(二)營業執照(或(huo)其他有(you)效(xiao)證明)復印件;

(三)研發和服務管理制度(du);

(四(si))主要經營(ying)管理人員、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有效證(zheng)件(jian)復印件(jian);

(五)主要產品情(qing)況。

第十八條 安(an)全(quan)保護等級(ji)為(wei)第三級(ji)以(yi)上(shang)的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應當(dang)選(xuan)用(yong)符合下列條件的安(an)全(quan)專用(yong)產品(pin):

(一)產(chan)品研制、生產(chan)單位是由中國(guo)公民(min)、法(fa)(fa)人(ren)投資(zi)或者國(guo)家投資(zi)或者控股的,在中華人(ren)民(min)共和國(guo)境內具有(you)獨立的法(fa)(fa)人(ren)資(zi)格;

(二)產(chan)品(pin)的核心技術、關(guan)鍵(jian)部(bu)件具有我國(guo)自(zi)主(zhu)知識產(chan)權;

(三)產品研制、生產單位及(ji)其主要業(ye)務、技術人(ren)員無犯罪記錄;

(四)產品(pin)研制、生產單位聲(sheng)明沒有故意留(liu)有或者設置漏洞、后門(men)、木馬等(deng)程序和(he)功能(neng);

(五)對(dui)國家安全、社會秩序、公共利益不(bu)構成(cheng)危害。

第十九條 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的安(an)(an)全專(zhuan)用(yong)產(chan)品和生產(chan)單位(wei)應當(dang)到(dao)省公安(an)(an)廳公共信息網絡安(an)(an)全監(jian)察(cha)部(bu)門備案(an)。

第二十條 為加強安全(quan)(quan)服(fu)(fu)務機構的指導(dao),推動(dong)安全(quan)(quan)服(fu)(fu)務質(zhi)量(liang)和(he)技術水平(ping)的提高,廣(guang)東省對從(cong)事(shi)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(quan)(quan)設(she)(she)計(ji)、建設(she)(she)、檢(jian)測、評估(gu)等安全(quan)(quan)服(fu)(fu)務的機構,根據其(qi)注冊資本、服(fu)(fu)務業績、技術力量(liang)、組織管(guan)理情況實行分級指導(dao)。

第五章 安全等級測評

第二十一條 第二(er)級(ji)以(yi)上的(de)計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(tong)的(de)安全測評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(tiao)件的(de)計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(tong)安全等級(ji)測評機(ji)構(簡稱測評機(ji)構)承擔(dan):

(一)在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境內(nei)注冊成立(港澳臺地區除外),具有相(xiang)應經營范圍的營業執(zhi)照,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(shang);

(二)由中國公民投資、中國法人投資或(huo)者國家投資的企(qi)事業單位(wei)(港澳臺地區除外);

(三)近3年完成(cheng)的(de)測評項目總值150萬元(yuan)以上;

(四)具有計算機安全(quan)或相關專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(shu)人員(yuan)不少于20人,其中大(da)學(xue)(xue)本科以上(shang)學(xue)(xue)歷的人員(yuan)不少于15人;

(五)管理人員(yuan)應當具有3年(nian)以上從(cong)事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技(ji)術領域企(qi)業管理工作(zuo)經(jing)歷,技(ji)術負責人已獲得(de)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技(ji)術相(xiang)關專業的高級(ji)職稱,從(cong)事安全測(ce)評工作(zuo)不少于3年(nian),無犯(fan)罪記錄;

(六)工作人(ren)員(yuan)僅限于中(zhong)國公民,法人(ren)及主要業務、技術人(ren)員(yuan)無犯(fan)罪記錄;

(七)具有(you)與所承(cheng)擔項目適應的技術裝備;

(八)具有完備的保密管理(li)(li)、項目管理(li)(li)、質量管理(li)(li)、人員管理(li)(li)和培訓教育等安全(quan)管理(li)(li)制度;

(九)對國家(jia)安(an)全、社會秩(zhi)序、公共利益(yi)不構成威脅。

第二十二條 廣東(dong)省對(dui)測(ce)(ce)評(ping)機(ji)(ji)構實施備案(an)制度。符合第二十(shi)一條(tiao)規定的條(tiao)件,承擔第二級以上(shang)的計算機(ji)(ji)信息系(xi)統(tong)測(ce)(ce)評(ping)工(gong)作的機(ji)(ji)構應當到省公(gong)安廳公(gong)共信息網(wang)絡(luo)安全監察部門備案(an)。

第二十三條 省公(gong)安廳(ting)公(gong)共信息(xi)網絡安全監察部門對(dui)已備案(an)的(de)測評機構進行公(gong)布。

第二十四條 測評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:

(一(yi))遵(zun)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(he)(he)技術標(biao)準,提供安(an)全、客觀、公正的檢測評(ping)估服務,保(bao)證(zheng)測評(ping)的質(zhi)量和(he)(he)效果;

(二)保守在(zai)測評活動中知悉(xi)的(de)國(guo)家秘(mi)密、商業秘(mi)密和個人隱(yin)私,防(fang)范測評風險;

(三)對測評人員進行(xing)安全保密教育(yu),與(yu)其(qi)簽訂安全保密責任書,規定應當(dang)履行(xing)的安全保密義務(wu)和承擔的法(fa)律責任,并負責檢(jian)查落實(shi)。

第二十五條 第二級以上的(de)(de)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建設完成后,使(shi)用(yong)單位應(ying)當委托符合規定(ding)的(de)(de)測評機(ji)構安全(quan)測評合格(ge)方可投(tou)入(ru)使(shi)用(yong)。測評活動應(ying)當接受公(gong)(gong)安機(ji)關公(gong)(gong)共信(xin)息(xi)網絡(luo)安全(quan)監察(cha)部門的(de)(de)監督。

第二十六條 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運營、使用單位委托安全測評(ping)機(ji)構測評(ping),應當(dang)提(ti)交下列資(zi)料:

(一)安全測評(ping)委托(tuo)書;

(二)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(xi)統(tong)(tong)應用需求(qiu)、系(xi)(xi)統(tong)(tong)結構拓撲及說明、系(xi)(xi)統(tong)(tong)安全(quan)組織結構和管理制度、安全(quan)保護(hu)設施設計實施方案或者改建實施方案、系(xi)(xi)統(tong)(tong)軟件硬件和信息安全(quan)產品清單。

第二十七條 安全測(ce)評(ping)(ping)機構在(zai)收到委托材料(liao)后,應(ying)當與委托方協商制訂安全測(ce)評(ping)(ping)計劃(hua),開展安全測(ce)評(ping)(ping)工作,并出具(ju)安全測(ce)評(ping)(ping)報告。

經(jing)測評,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統安全(quan)狀況未達到國家(jia)有關規定(ding)和標準的(de)要求,委托(tuo)單位應當根據測評報告的(de)建(jian)議,完善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統安全(quan)建(jian)設,并重(zhong)新提出安全(quan)測評委托(tuo)。

測評機構對計算機信(xin)(xin)息(xi)(xi)系(xi)統進行使用(yong)(yong)前安(an)(an)全(quan)測評,應當預先報告地級以上市公安(an)(an)機關公共信(xin)(xin)息(xi)(xi)網絡安(an)(an)全(quan)監(jian)(jian)察(cha)部門。安(an)(an)全(quan)測評報告由計算機信(xin)(xin)息(xi)(xi)系(xi)統運(yun)營、使用(yong)(yong)單位(wei)報地級以上市公安(an)(an)機關公共信(xin)(xin)息(xi)(xi)網絡安(an)(an)全(quan)監(jian)(jian)察(cha)部門。

第二十八條 第(di)三級(ji)(ji)計算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(xi)(xi)系(xi)統(tong)應(ying)當(dang)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(an)全(quan)測評(ping),第(di)四(si)級(ji)(ji)計算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(xi)(xi)系(xi)統(tong)應(ying)當(dang)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安(an)全(quan)測評(ping),第(di)五(wu)級(ji)(ji)計算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(xi)(xi)系(xi)統(tong)應(ying)當(dang)依據(ju)特殊安(an)全(quan)要求進行安(an)全(quan)測評(ping)。

第六章 應急處置

第二十九條 公(gong)安機(ji)關(guan)公(gong)共信(xin)息(xi)網絡安全監察部門(men)與所在地(di)安全服務機(ji)構、互(hu)聯(lian)網運營單(dan)位(wei)(wei)和其他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運營、使用單(dan)位(wei)(wei)應當(dang)建(jian)立(li)聯(lian)防機(ji)制,依法及時查處通過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,組織(zhi)處置重(zhong)大突發事(shi)件。

第三十條 對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中發生(sheng)的(de)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(gu),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運(yun)營、使用(yong)單位應當在(zai)二(er)十四(si)小(xiao)時內(nei)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公安機關公共信(xin)息(xi)網(wang)絡安全監察(cha)部(bu)門,并(bing)保留有關原(yuan)始記(ji)錄。

第三十一條 第二級以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運營、使(shi)用(yong)單位應當制定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(yu)案并定期(qi)實(shi)施演練。

第三十二條 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發(fa)生重(zhong)大(da)突發(fa)事件,有(you)關(guan)單位應(ying)(ying)當按照應(ying)(ying)急處置預(yu)案的要求采取(qu)相應(ying)(ying)的處置措(cuo)施,并服(fu)從公安機(ji)關(guan)和國家(jia)指定的專門(men)部門(men)的調度(du)。

第三十三條 地級(ji)市以(yi)上人民政(zheng)府公(gong)安(an)機(ji)(ji)關公(gong)共信息(xi)(xi)網絡安(an)全(quan)(quan)監察(cha)部門(men)經本機(ji)(ji)關主管領(ling)導(dao)批(pi)準,為保護(hu)計算機(ji)(ji)信息(xi)(xi)系統安(an)全(quan)(quan),在發(fa)(fa)生重大突發(fa)(fa)事件,危及國(guo)家安(an)全(quan)(quan)、公(gong)共安(an)全(quan)(quan)及社會(hui)穩定的緊急情況下,可以(yi)采(cai)取二十(shi)四小時(shi)內(nei)暫(zan)時(shi)停(ting)機(ji)(ji)、暫(zan)停(ting)聯網、備份(fen)數據等措施。

第七章 安全培訓

第三十四條 省公安廳、人事(shi)廳聯合成立(li)的(de)省信(xin)息網絡(luo)安全專業技(ji)(ji)(ji)術人員繼(ji)續教(jiao)育工作(zuo)(zuo)領導小組,負責(ze)全省信(xin)息網絡(luo)安全專業技(ji)(ji)(ji)術人員繼(ji)續教(jiao)育工作(zuo)(zuo)的(de)組織和領導。下設省信(xin)息網絡(luo)安全專業技(ji)(ji)(ji)術人員繼(ji)續教(jiao)育工作(zuo)(zuo)辦(ban)公室,具體(ti)負責(ze)日常(chang)管(guan)理工作(zuo)(zuo)。

第三十五條 下列人(ren)員應(ying)當參加信(xin)(xin)息網(wang)絡安(an)全(quan)專業技術(shu)(shu)人(ren)員繼(ji)續(xu)(xu)教育(yu),取得省信(xin)(xin)息網(wang)絡安(an)全(quan)專業技術(shu)(shu)人(ren)員繼(ji)續(xu)(xu)教育(yu)工作辦公室頒發的信(xin)(xin)息網(wang)絡安(an)全(quan)專業技術(shu)(shu)人(ren)員繼(ji)續(xu)(xu)教育(yu)合格(ge)證書,持證上崗:

(一(yi))計算機信息系統運(yun)營(ying)、使用單(dan)位信息安全管理責任(ren)人、信息審(shen)查(cha)員;

(二)互聯網接入服務、數據中心服務、信(xin)息服務、上網服務提供單位安全(quan)管理員、專業技術人員;

(三)安全專(zhuan)(zhuan)用產(chan)品生產(chan)單位專(zhuan)(zhuan)業技術人員;

(四)安(an)全服務(wu)機構(gou)專業技(ji)術(shu)人員(yuan)、安(an)全服務(wu)管(guan)理人員(yuan);

(五)其(qi)他(ta)從事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(de)人員。

第三十六條 信息(xi)(xi)網絡(luo)安(an)全(quan)(quan)專(zhuan)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(yu)由(you)省信息(xi)(xi)網絡(luo)安(an)全(quan)(quan)專(zhuan)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(yu)工作(zuo)辦公室授權的施教機構負責實施。施教機構實行(xing)統籌規劃。

第三十七條 信息網絡安(an)全專(zhuan)業技術人(ren)員繼續教育培訓和考(kao)試按照有關(guan)規定(ding)進行(xing)(xing),實行(xing)(xing)統(tong)一(yi)教學大綱,統(tong)一(yi)教材,統(tong)一(yi)考(kao)試,統(tong)一(yi)發證。

考試合(he)格的,由省信(xin)息網絡安全專業技術(shu)人(ren)員繼(ji)續(xu)教育(yu)工作(zuo)辦公(gong)室發給(gei)信(xin)息網絡安全專業技術(shu)人(ren)員繼(ji)續(xu)教育(yu)證書。

第八章 法律責任

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(ding),依照有關(guan)法律、法規和規章處(chu)罰。

第九章 附則

第三十九條 本(ben)細則下列用語(yu)的(de)含(han)義:實(shi)體(ti)(ti)安全,指(zhi)保護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的(de)環境,計算(suan)機設備(bei)、設施(含(han)網絡(luo))以及(ji)其(qi)它媒(mei)體(ti)(ti)免遭地震(zhen)、水災、火(huo)災、雷電、有(you)害氣體(ti)(ti)和(he)其(qi)它環境事故(gu)(如電磁污(wu)染等(deng))破壞。

運(yun)行安全,指保護計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的信息(xi)處理過程(cheng)順(shun)利進行。

信息(xi)安全,指保障信息(xi)的完整性、保密(mi)性、可用性和可控(kong)性。

內容(rong)安全,指確保(bao)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中傳輸的信(xin)息(xi)所承載(zai)的內容(rong)的合法性。

安全(quan)(漏洞(dong))檢測,指(zhi)利用計算機技術手段掃描、探測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漏洞(dong)。

第四十條 本(ben)辦法規定(ding)的“以上”含本(ben)數(shu)。

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(fa)規定的(de)有關(guan)表格和證書由省公安(an)廳制定式樣,統一監(jian)制。

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(you)省公安廳負責(ze)解釋(shi)。

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(ri)起施(shi)行(xing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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