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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(fa)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(guo)國(guo)務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(hu)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安全,促進計算機(ji)的應用和發展,保障社會主(zhu)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,制定本(ben)條(tiao)例(li)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(de)(de)計(ji)算機信息(xi)(xi)系統(tong),是指由計(ji)算機及其相關(guan)的(de)(de)和(he)配套的(de)(de)設備(bei)、設施(含(han)網絡)構(gou)成的(de)(de),按照一(yi)定的(de)(de)應用目標和(he)規(gui)則對信息(xi)(xi)進行采集、加工、存(cun)儲(chu)、傳(chuan)輸、檢(jian)索(suo)等處(chu)理的(de)(de)人機系統(tong)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(de)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保(bao)(bao)護,應當(dang)保(bao)(bao)障計(ji)算(suan)機(ji)及其相(xiang)關(guan)的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設(she)備(bei)、設(she)施(shi)(含網(wang)絡)的(de)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,運行環(huan)境的(de)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,保(bao)(bao)障信息(xi)的(de)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,保(bao)(bao)障計(ji)算(suan)機(ji)功能的(de)(de)正常發揮,以(yi)維護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(de)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運行。

  第四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全保(bao)護工作,重(zhong)點維護國家事務、經濟(ji)建(jian)設(she)(she)、國防(fang)建(jian)設(she)(she)、尖(jian)端科學技(ji)術等重(zhong)要領域(yu)的(de)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(de)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(de)安(an)全保護,適用本條例。

  未聯網(wang)的微(wei)型(xing)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法,另(ling)行制(zhi)定。

  第六條 公(gong)安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保護工作(zuo)。

  國家安全部(bu)、國家保密(mi)局(ju)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(bu)門,在國務院規定的(de)職責范圍內做好(hao)計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保護的(de)有關工(gong)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(ren),不得(de)利用(yong)計(ji)算機信(xin)(xin)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利益、集(ji)體利益和公民合(he)法利益的(de)活動,不得(de)危害計(ji)算機信(xin)(xin)息系統的(de)安(an)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(jian)設和應用,應當遵(zun)守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家(jia)其他有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(an)全(quan)(quan)等級(ji)保護。安(an)全(quan)(quan)等級(ji)的劃(hua)分標(biao)準和安(an)全(quan)(quan)等級(ji)保護的具(ju)體辦法,由(you)公安(an)部會同(tong)有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算機(ji)機(ji)房應當(dang)符合(he)國家標(biao)準和(he)國家有關定。 在計(ji)算機(ji)機(ji)房附近施(shi)工,不得危害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安(an)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(xing)國際聯網的(de)(de)計(ji)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,由計(ji)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的(de)(de)使(shi)用單位報(bao)省(sheng)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(ji)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(dai)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(jin)出境的,應(ying)當(dang)如(ru)實向海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(tong)的使用單(dan)位應(ying)當(dang)建立健全(quan)(quan)安全(quan)(quan)管理制度,負責本單(dan)位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(tong)的安全(quan)(quan)保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(dui)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中發(fa)生的案件,有關使用單位(wei)應當在24小時內向(xiang)當地縣(xian)級以(yi)上人民政府(fu)公安機(ji)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(suan)機病毒(du)和危害社會公共安(an)(an)全的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研究工作(zuo),由公安(an)(an)部(bu)歸(gui)口(kou)管(guan)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(quan)專(zhuan)用產品(pin)的銷售實(shi)行許(xu)可證制(zhi)(zhi)度。具體(ti)辦(ban)法由公安部會同(tong)有(you)關部門制(zhi)(zhi)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(guan)對(dui)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保護(hu)工作行使下(xia)列(lie)監(jian)督職權:

   (一)監督(du)、檢查、指(zhi)導(dao)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保護工作;

   (二)查處危(wei)害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;

   (三)履行(xing)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保護工作的(de)其他監(jian)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(an)機(ji)關發現影(ying)響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的隱患時,應當及時通(tong)知使用單位采取(qu)安(an)全保護(hu)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(an)部(bu)在(zai)緊急情(qing)況下,可以(yi)就涉及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(an)全的特定事項發布專項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(li)的規定,有下列行(xing)為之一的,由公安(an)機(ji)關處以警(jing)告或者停機(ji)整頓:

  (一)違(wei)反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(an)全等級(ji)保護制度,危害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(an)全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(ji)聯網備案制(zhi)度的;

  (三)不按照規(gui)定(ding)時(shi)間報告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中發生的(de)案件(jian)的(de);

  (四)接到公安(an)機關要求改(gai)進(jin)安(an)全(quan)狀況的(de)通知后,在限期內拒(ju)不改(gai)進(jin)的(de);

  (五)有危害(hai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的(de)其(qi)他行為的(de)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(fang)不符合國家標準和(he)國家其他有(you)關規定的,或者(zhe)在計(ji)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(fang)附近(jin)施工危(wei)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的,由公安機(ji)關會同有(you)關單(dan)位進(jin)行處理(li)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(ji)算機信息(xi)媒體進出境,不(bu)如實向(xiang)海(hai)關申報的,由(you)海(hai)關依(yi)照《中(zhong)華人(ren)民共和國海(hai)關法(fa)(fa)》和本條例(li)以及其他有關法(fa)(fa)律、法(fa)(fa)規的規定處理(li)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算(suan)機病毒以及(ji)其他有害(hai)數據危害(hai)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安(an)全的(de)(de),或(huo)者未經許可(ke)出(chu)售(shou)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安(an)全專用產品的(de)(de),由公安(an)機關處以警告(gao)或(huo)者對(dui)個(ge)人(ren)處以5000元以下的(de)(de)罰款(kuan)、對(dui)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的(de)(de)罰款(kuan);有違法所(suo)得(de)的(de)(de),除予以沒收外,可(ke)以處以違法所(suo)得(de)1至3倍的(de)(de)罰款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(ben)條例的(de)(de)規定(ding),構成違反治安(an)管(guan)理(li)行為的(de)(de),依(yi)照《中(zhong)華人民(min)共和國(guo)治安(an)管(guan)理(li)處罰條例》的(de)(de)有(you)關規定(ding)處罰;構成犯罪的(de)(de),依(yi)法(fa)追究刑(xing)事(shi)責(ze)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(ren)何組織或者個(ge)人違(wei)反(fan)本條例的(de)規(gui)定,給國家、集體或者他人財(cai)產造成損失(shi)的(de),應(ying)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(shi)人對公安(an)機關依照本條例所(suo)作出的具(ju)體行政(zheng)行為(wei)不服(fu)的,可以依法申請(qing)行政(zheng)復或者提起行政(zheng)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(xing)本條例的(de)國(guo)家公務員利(li)用職(zhi)權,索取(qu)、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違(wei)法、失職(zhi)行(xing)為(wei),構成犯罪(zui)(zui)的(de),依法追(zhui)究刑事責任;尚不構成犯罪(zui)(zui)的(de),給予行(xing)政處分(fen)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(tiao)例(li)下列用語的含義(yi):

  計(ji)算機(ji)病毒,是指(zhi)編制(zhi)或(huo)(huo)者在(zai)計(ji)算機(ji)程序中插入的破(po)壞(huai)計(ji)算機(ji)功(gong)能(neng)或(huo)(huo)者毀壞(huai)數(shu)據(ju),影(ying)響計(ji)算機(ji)使(shi)用,并能(neng)自我復制(zhi)的一(yi)組(zu)計(ji)算機(ji)指(zhi)令或(huo)(huo)者程序代碼。

  計(ji)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專(zhuan)用(yong)產品(pin),是(shi)指用(yong)于(yu)保護(hu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的專(zhuan)用(yong)硬件和軟件產品(pin)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的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保護工作,按照軍隊的有關法規(gui)執(zhi)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(ke)以根(gen)據本條例制(zhi)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(ri)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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