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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(fa)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(zhong)華(hua)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(147號(hao)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(bao)護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安(an)全,促進計算機的應用和發展(zhan),保(bao)障社會主(zhu)義(yi)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,制定本條(tiao)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(suo)稱的(de)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,是指(zhi)由計算機及其(qi)相(xiang)關的(de)和配(pei)套的(de)設備、設施(shi)(含網絡)構成的(de),按(an)照一(yi)定(ding)的(de)應用目(mu)標(biao)和規(gui)則對信(xin)息進行采集、加工、存儲、傳輸(shu)、檢索等處(chu)理的(de)人機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統的(de)(de)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保(bao)護,應當保(bao)障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及(ji)其相關的(de)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(de)設備、設施(含(han)網絡)的(de)(de)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,運行(xing)(xing)環境的(de)(de)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,保(bao)障信息的(de)(de)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,保(bao)障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功(gong)能的(de)(de)(de)正常發揮(hui),以維護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統的(de)(de)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運行(xing)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(de)安全(quan)保護工作(zuo),重(zhong)點維(wei)護國家事務、經濟(ji)建(jian)設、國防建(jian)設、尖(jian)端科學技術等重(zhong)要領域(yu)的(de)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(de)安全(quan)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境內(nei)的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的安(an)全保護,適用本條(tiao)例。

  未聯網的(de)(de)微型計算機的(de)(de)安全保護辦法,另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(gong)安部(bu)主管全(quan)(quan)國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(quan)保護工作。

  國家安全部、國家保密(mi)局和(he)國務(wu)院其(qi)他有關部門,在國務(wu)院規定的職(zhi)責(ze)范圍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有關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(he)組織(zhi)或(huo)者個(ge)人,不得(de)利用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信息(xi)(xi)系(xi)統從事危害國家利益、集體利益和公(gong)民合法(fa)利益的活動,不得(de)危害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信息(xi)(xi)系(xi)統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(jian)設和應用,應當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(gui)和國家其(qi)他(ta)有關規(gui)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實行安全等級保護。安全等級的(de)劃分(fen)標(biao)準和(he)安全等級保護的(de)具體辦法,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(zhi)定。

  第十條 計算(suan)(suan)(suan)機機房(fang)應(ying)當(dang)符合國家(jia)標準和國家(jia)有(you)關定(ding)。 在(zai)計算(suan)(suan)(suan)機機房(fang)附近施工,不得危(wei)害計算(suan)(suan)(suan)機信息系統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,由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的使用(yong)單位報省級以上人民(min)政(zheng)府公安機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(ji)信息(xi)媒體進出境的,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(tong)的使(shi)用(yong)單位應當建立健全(quan)安全(quan)管理制度(du),負責本單位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(tong)的安全(quan)保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中發生的案件,有(you)關使用單位應(ying)當在24小(xiao)時(shi)內向當地縣級(ji)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(ji)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(dui)計算機病毒和危害(hai)社會公(gong)共安(an)全(quan)的其他(ta)有害(hai)數據的防治(zhi)研究工作(zuo),由公(gong)安(an)部歸口管理(li)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(dui)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全專用(yong)產品的銷(xiao)售實行(xing)許可證制度。具(ju)體辦法由公安部會(hui)同有(you)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(gong)安(an)(an)機(ji)關對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安(an)(an)全(quan)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:

   (一)監督、檢查、指導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(hu)工作;

   (二)查處危害(hai)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違(wei)法(fa)犯(fan)罪案件;

   (三)履行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保護工(gong)作的其他監督(du)職(zhi)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發現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隱患時,應當(dang)及時通知使用(yong)單位采取安全保護措施(shi)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緊急情況(kuang)下(xia),可(ke)以就涉及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的特定事(shi)項發布專(zhuan)項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(tiao)例的(de)規定,有下(xia)列行為之一的(de),由公安(an)機(ji)關處以警(jing)告或者停機(ji)整頓:

  (一(yi))違反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等(deng)級保護制度,危害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的;

  (二)違反(fan)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國際聯網備案(an)制度的;

  (三)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(gao)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中(zhong)發生的案件的;

  (四)接(jie)到公安機關要求改(gai)進(jin)(jin)安全狀況的通(tong)知(zhi)后,在限期內(nei)拒不改(gai)進(jin)(jin)的;

  (五)有危(wei)害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的其他行(xing)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(suan)機機房不(bu)符(fu)合國(guo)家(jia)標(biao)準和國(guo)家(jia)其他有關規定的,或者在計算(suan)機機房附近施工危害(hai)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的,由公安(an)機關會同(tong)有關單位進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(ji)算機信息媒(mei)體進出境,不如實向海關(guan)申(shen)報的,由海關(guan)依照(zhao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(guo)海關(guan)法(fa)》和本條例以(yi)及其他(ta)有關(guan)法(fa)律、法(fa)規的規定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算(suan)機病毒以(yi)(yi)及(ji)其(qi)他有害數據危害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(xi)系(xi)統安全的(de),或(huo)者未(wei)經許可(ke)出售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(xi)系(xi)統安全專用(yong)產品的(de),由公安機關處(chu)(chu)(chu)(chu)以(yi)(yi)警告或(huo)者對(dui)個人處(chu)(chu)(chu)(chu)以(yi)(yi)5000元以(yi)(yi)下(xia)的(de)罰款、對(dui)單位處(chu)(chu)(chu)(chu)以(yi)(yi)15000元以(yi)(yi)下(xia)的(de)罰款;有違法所(suo)得的(de),除予以(yi)(yi)沒收(shou)外,可(ke)以(yi)(yi)處(chu)(chu)(chu)(chu)以(yi)(yi)違法所(suo)得1至3倍的(de)罰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(ben)條例的規定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(chu)罰條例》的有關規定處(chu)罰;構成犯罪(zui)的,依法追究刑事(shi)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(he)組(zu)織或(huo)者個人違(wei)反本條例的(de)規(gui)定,給(gei)國家、集體(ti)或(huo)者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(de),應當依法承擔(dan)民事責(ze)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(gong)安機關依照本條例(li)所作出的具體(ti)行政(zheng)行為(wei)不服(fu)的,可以依法申請(qing)行政(zheng)復或者提起行政(zheng)訴(su)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(xing)本(ben)條例(li)的(de)國家公(gong)務員利用(yong)職權(quan),索取、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違法(fa)、失職行(xing)為(wei),構成犯罪的(de),依法(fa)追(zhui)究刑事責任;尚(shang)不(bu)構成犯罪的(de),給予行(xing)政處分(fen)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(yu)的含義:

  計(ji)(ji)算(suan)機病毒,是指編(bian)制(zhi)(zhi)或(huo)者在計(ji)(ji)算(suan)機程序(xu)中插入的破壞計(ji)(ji)算(suan)機功能或(huo)者毀壞數據,影響計(ji)(ji)算(suan)機使用(yong),并能自我復制(zhi)(zhi)的一(yi)組計(ji)(ji)算(suan)機指令(ling)或(huo)者程序(xu)代碼。

  計(ji)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安全(quan)專(zhuan)用產品,是指用于保護計(ji)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安全(quan)的專(zhuan)用硬件和軟件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(dui)的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保護(hu)工作,按照軍隊(dui)的有關法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(ke)以(yi)根據本條例制(zhi)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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