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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(fa)布(bu)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(zhong)華人民共(gong)和(he)國(guo)國(guo)務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的(de)(de)安全,促進計算(suan)機的(de)(de)應用和發(fa)展(zhan),保障社會(hui)主(zhu)義現代(dai)化建(jian)設的(de)(de)順利進行,制定(ding)本條例(li)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(de)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,是指(zhi)由計(ji)算(suan)機(ji)及其相關的(de)和配套的(de)設備(bei)、設施(含網絡(luo))構成的(de),按照(zhao)一定(ding)的(de)應(ying)用目標(biao)和規則對信(xin)息(xi)進行采集、加(jia)工、存儲、傳輸、檢索等處(chu)理的(de)人機(ji)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(de)(de)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保護(hu),應當保障(zhang)計(ji)算機(ji)及其相(xiang)關的(de)(de)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(de)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的(de)(de)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,運行(xing)環境(jing)的(de)(de)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,保障(zhang)信息的(de)(de)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,保障(zhang)計(ji)算機(ji)功能的(de)(de)(de)(de)正常發揮,以維護(hu)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(de)(de)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運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全保護工作,重點(dian)維護國家事務、經(jing)濟建(jian)設(she)、國防建(jian)設(she)、尖端科學技術(shu)等重要領域的(de)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境內的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安全保護,適用本條例。

  未聯網的(de)(de)微型(xing)計算機的(de)(de)安全保(bao)護辦法,另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(an)部主(zhu)管全國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。

  國家(jia)(jia)安(an)全(quan)部、國家(jia)(jia)保(bao)密局和國務院(yuan)(yuan)其他有關部門,在(zai)國務院(yuan)(yuan)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保(bao)護的有關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(he)組(zu)織(zhi)或者(zhe)個人(ren),不得利用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(tong)(tong)從事危害國家利益(yi)、集體(ti)利益(yi)和公(gong)民合法(fa)利益(yi)的(de)活動,不得危害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(tong)(tong)的(de)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(tong)的建設和(he)應(ying)用,應(ying)當(dang)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和(he)國家其(qi)他有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實行安(an)全等級(ji)保(bao)護。安(an)全等級(ji)的(de)劃分標準和安(an)全等級(ji)保(bao)護的(de)具(ju)體辦法,由公安(an)部會同有關部門制(zhi)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應當符(fu)合國家(jia)標準和國家(jia)有關定。 在計(ji)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附近施工,不得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(xin)息系(xi)統,由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(xin)息系(xi)統的使用單位報(bao)省級(ji)以上人(ren)民政府公安機(ji)關備案(an)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(jing)的(de),應當如(ru)實向(xiang)海(hai)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(quan)安全(quan)管理制度,負責(ze)本單位計(ji)算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的安全(quan)保護工作(zuo)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(de)案件,有關使(shi)用單位(wei)應當(dang)在24小時內向(xiang)當(dang)地縣級以上人(ren)民政府公安機關報(bao)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社會(hui)公(gong)共安(an)全的其他(ta)有害數據(ju)的防治研(yan)究(jiu)工作,由公(gong)安(an)部歸口管理(li)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專用產品的銷(xiao)售實行許可證(zheng)制度。具(ju)體辦法(fa)由公安(an)部會同有關部門(men)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(gong)安(an)機(ji)關對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保(bao)護(hu)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:

   (一)監督、檢查、指導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護工作;

   (二)查處(chu)危害(hai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(fa)犯罪(zui)案件;

   (三)履行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保護工(gong)作的其他監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(gong)安機關發現影(ying)響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的隱患時,應(ying)當及(ji)時通知使用單位采取安全(quan)保護(hu)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(an)部在緊急情況下,可以就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(de)特定事項(xiang)發布(bu)專項(xiang)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(wei)反(fan)本(ben)條例的規(gui)定,有下(xia)列行(xing)為之一的,由公(gong)安機關處以警告或(huo)者停機整頓:

  (一(yi))違反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等級保(bao)護(hu)制(zhi)度,危害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(de);

  (三(san))不(bu)按照規定時間(jian)報(bao)告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中發(fa)生的(de)案件(jian)的(de);

  (四)接到公(gong)安(an)機關要(yao)求改進(jin)安(an)全狀況的(de)通知后,在(zai)限期(qi)內拒不改進(jin)的(de);

  (五)有危(wei)害(hai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(de)(de)其他行為的(de)(de)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機機房不(bu)符合國家標準(zhun)和國家其(qi)他有(you)(you)關規定的,或(huo)者在計算機機房附(fu)近施工危害(hai)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的,由公(gong)安機關會同有(you)(you)關單(dan)位進行(xing)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(shu)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(ji)信息媒體進出境,不(bu)如實向(xiang)海(hai)(hai)關申報(bao)的(de),由海(hai)(hai)關依(yi)照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海(hai)(hai)關法》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、法規的(de)規定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(gu)意輸入計(ji)算(suan)機(ji)病毒以及其他(ta)有害數據危(wei)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(de),或者(zhe)未(wei)經許(xu)可(ke)出售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(chan)品的(de)(de),由公安機(ji)關處(chu)(chu)以警告或者(zhe)對(dui)個人處(chu)(chu)以5000元(yuan)以下(xia)的(de)(de)罰款、對(dui)單位處(chu)(chu)以15000元(yuan)以下(xia)的(de)(de)罰款;有違法所(suo)得的(de)(de),除予以沒收(shou)外,可(ke)以處(chu)(chu)以違法所(suo)得1至3倍的(de)(de)罰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(fan)本條例的(de)規定,構(gou)成違反(fan)治(zhi)安管理行(xing)為的(de),依照(zhao)《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國(guo)治(zhi)安管理處(chu)罰(fa)條例》的(de)有關規定處(chu)罰(fa);構(gou)成犯罪的(de)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(zu)織或(huo)者個人(ren)違反本條例的規定,給國家、集(ji)體或(huo)者他人(ren)財產造(zao)成損失的,應當依法承(cheng)擔(dan)民(min)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(gong)安機關依(yi)(yi)照本條例所作出的具(ju)體行政行為不服的,可以依(yi)(yi)法申(shen)請行政復或(huo)者提起行政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(zhi)行本(ben)條例的國家公務員利用(yong)職(zhi)權,索(suo)取、收受(shou)賄賂或(huo)者有其他違法(fa)、失職(zhi)行為,構(gou)成(cheng)犯罪(zui)的,依法(fa)追究(jiu)刑事責任;尚不構(gou)成(cheng)犯罪(zui)的,給予行政處(chu)分(fen)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(xia)列用語(yu)的含義:

  計(ji)算機病(bing)毒,是指編制(zhi)或者在(zai)計(ji)算機程(cheng)序(xu)中插入的破壞計(ji)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(shu)據(ju),影響計(ji)算機使用,并(bing)能自(zi)我復(fu)制(zhi)的一(yi)組計(ji)算機指令或者程(cheng)序(xu)代(dai)碼。

  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,是(shi)指用于(yu)保護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的專用硬件和軟(ruan)件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(jun)隊(dui)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(zuo),按照(zhao)軍(jun)隊(dui)的有(you)關法(fa)規執行(xing)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(ke)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(ben)條例自發布之日(ri)起(qi)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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